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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友會章程

國立臺南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友會章程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國97年4月23日

 

一、本會定名為國立臺南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      本會為國立臺南大學校友總會之分會,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總會相關規定辦理。

二、本會以協助母系發展、促進系友聯誼及其他有關事項為宗旨。

三、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南大學數學系辦公室。

四、本學系、研究所畢業或曾肄業者,均為本會會員。

五、本會會員擁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六、本會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、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、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七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務。

       本會於每年校慶之前一週末召開會員大會。

八、本會置理事若干人,以各班之聯絡人為理事,無連任限制;置常務理事若干人,以籌備次年度會員大會之理事為常務理事;

       置監事若干人,以前一任之常務理事為監事;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前一任之卸任會長為常務監事。

九、本會置會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互推之。

       會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召集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常務理監事聯席會主席。

       會長無法或怠於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行。

十、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、募捐及其他來源,本會經費得支應母系之發展,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母系所有。

十一、本章程之制定及修改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